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 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 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30 在江西省乐平市工业园区公司科创大楼六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 止到2021年5月20日下午股份转让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 表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0,953,3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0639%。公 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出席了本次 会议。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1名,代表1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00,0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1.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353,37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股的15.5639%。 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化高科”)和江西大龙实业有限责任公 司(下称“大龙实业”)的网络投票无效,不计入有效表决票。公司股东电化高 科、世龙实业与刘宜云、张海清等人关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正处于诉讼审 理阶段,乐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赣0281民初3176号、(2020) 赣0281民初2900号民事裁定书,禁止刘宜云、张海清在违反《公司法》及相关司 法解释、《公司章程》以及有损大龙实业和电化高科利益的情况下使用公章、财 务章等公司证照的行为;并于2021年1月7日向公司出具《乐平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要求公司 “不能接受任何人,任何单位将盖有江西电化高科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西 大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文件(特别是对你公司高管之间的人事变动的文 件),如文件有违规定,该文件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所认为,因上述案件争议 焦点之一为刘宜云、张海清等人是否有权代表电化高科、大龙实业,是否有权保 存及使用公章,因此上述法院文件对公司提出了不得接受带有电化高科和大龙实 业公章的文件的要求,其本意是限制任何人利用掌握公章之便或利用其他方式代 表电化高科、大龙实业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电化高科、世龙实业通过网络进行股东大会投票的行为,与使用公章投票的效 果一致,属于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上述法院的保全裁定; 同时,根据电化高科多数股东的声明,其作为电化高科的直接股东及大龙实业、 世龙实业的间接股东,反对电化高科及大龙实业在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的情形下, 擅自向世龙实业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或网络投票方式投票。因此,本 所认为,电化高科及世龙实业的网络投票无效,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故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37,353,3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股的15.563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 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44,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5%;反对3,6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44,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5%;反对3,6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44,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5%;反对3,6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44,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5%;反对3,6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44,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5%;反对3,6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44,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5%;反对3,6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7%;反对 3,60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江西大龙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90,115,000股)、江西电化高科 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表决权18,400,000股)、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有表决权3,600,000股)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7,344,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5%;反对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7%;反对 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44,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875%;反对3,6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10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8167%;反对 3,60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353,3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095%;反对3,60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0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99,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784%;反对3,60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5%; 弃权4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1%。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30%;反对 3,609,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1833%;弃权 4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203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 现行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1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