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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龙实业: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1-07-24  

                        证券代码:002748           证券简称:世龙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1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西世龙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供应链”)与景德镇翔鼎贸易有限公司、彭
旭华、吴迪、吴能、邹赛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世龙供应链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向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世龙供应链收到了江西省景
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赣 02 民初 50 号】,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江西世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农科
园新金鹅山村 47 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清(执行董事);
    被告 1:景德镇翔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梨树园
小区 1 栋 2 单元 406 号,法定代表人:彭国清;
    被告 2:彭旭华,男,汉族,1974 年 09 月 08 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
山区中华南路 235 号;
    被告 3:吴迪,女,汉族 1979 年 10 月 15 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
区景东大道尚东国际北一区 5 栋 104;
    被告 4:吴能,男,汉族,1955 年 12 月 03 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
区中华南路 235 号;
    被告 5:邹赛萍,女,汉族,1957 年 02 月 01 日出生,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


                                      1
山区中华南路 235 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被告 1 返还货款人民币 10,716,000 元及利息(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际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支付损失补偿金人民币 260,000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10,976,000 元。
    2、依法确认担保协议书合法有效并要求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 履
行担保义务,偿还担保债务 10,976,000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三)诉讼事由
    2020 年 11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 1 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
向被告 1 购买 D-对甲砜基苯丝氨基乙酯,数量为 100 吨,单价为 178,600 元每
吨,总价为 17,860,000 元;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由原告(需方)
支付 60%货款(10,716,000 元),剩余 40%货款按供方发货进度分批次支付。同
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 1 支付 60%货款
10,716,000 元,但被告迟迟不能供货,已构成根本违约。
    2021 年 3 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终止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同
意返还货款 10,716,000 元并补偿原告损失 1,560,000 元,合计 12,276,000 元;同
时约定 2021 年 3 月份还款 100 万元,4 月份还款 300 万元,5 月份还款 827.6 万
元。期间通过彭清香向原告付款 130 万元补偿损失。货款及剩余损失 260,000 元
合计人民币 10,976,000 元至今未付。
    因被告 2 和被告 3 是夫妻,被告 4 和被告 5 是夫妻,被告 4、被告 5 也是被
告 3 的父母。
    一直以来,签约的均由被告 2 实施,因而原告与被告 2、被告 3 签订担保性
质的《协议书》,被告 4 被告 5 公证委托彭旭华签约办理相关手续;《协议书》约
定将被告 4、被告 5 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抵押。房屋坐落于景德镇市珠山区通站
路恒业类摩尔街 8 栋 97-1 号复式商铺(建筑面积:256.27 平方米,产权证号:
54639,房屋代码:20068004)、8 栋 97 号商铺(建筑面积:84.66 平方米,产权
证号:54640,房屋代码:20068003)、6 栋 119 号商铺(建筑面积:78.23 平方
                                     2
米,产权证号:0912356,房屋编号:43635)。同时作为担保抵押的还有被告 2 名
下的新村北路 61 号嘉华商住楼 B 栋 403 室(建筑面积 86.23 平方米,产权证号:
29717)、新村北路 61 号嘉华商住楼 B 栋 403 室(建筑面积 86.23 平方米,产权
证号:29718)。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依法签订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该本着诚信原则履
行合同义务,因被告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原告损失应予赔偿,现各方无法
协商,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 1 按约定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被告 2、被
告 3、被告 4、被告 5 承担物的担保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省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1)赣 02 民初 50 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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