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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龙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蔡启孝2021-08-12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增补独
立董事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于2021年8月8日20:46电邮发来股东刘桂英于2021年8月8日签署的
提案,但未提供提名人身份证明及提案时的持股证明,本人据此审议后并于2021
年8月9日16:30通过电邮向公司提交了首次审议意见。公司于2021年8月9日22:40
电邮发送股东刘桂英于2021年8月8日签署的内容与前一次提案不一致的提案,但
未说明是否撤回前一次提案,且董事会也未予以说明,本人无法确认股东同一天
签署的两个提案中哪次为准,本人据此审议后并于2021年8月10日15:41再次通
过电邮提交了再次审阅意见。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19:38电邮发来董事会于2021
年8月10日盖章出具的《关于刘桂英对公司股东大会提案的情况说明》,说明根
据本人提出相关意见股东修改提案并向公司第二次提交了提案;根据董事会说明,
本人进一步审阅并据此第三次发表审阅意见。


    本人审阅后认为,根据董事会说明,股东系根据本人提出相关意见修改了提
案股东并向公司第二次提交了议案,但股东是于2021年8月8日签署第二次提案,
而本人是在2021年8月9日发表并提交首次审阅意见,股东何以依据本人意见修改?
故,本人对股东第二次提案或《关于刘桂英对公司股东大会提案的情况说明》内
容的真实性存疑,依据现有资料无法确认股东刘桂英第二次提案是否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候选人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的要求。经本人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1 / 2
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
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发现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因本人无方式与候选人、提名人直接交流,本人也无法得知提名人是否
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的提名;结合公司现有提供的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提名委员会的决议以及
存在疑问的股东第二次提案和董事会《关于刘桂英对公司股东大会提案的情况说
明》,本人也不了解、也无法确认候选人与提名人、公司董监高等人员的关系,
本人无法判断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情形。


    综上,因公司前后向本人提供的文件存在矛盾导致真实性存疑,依据现有文
件,本人无法确认股东提名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人反对股东刘桂英提名欧阳祖
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蔡启孝:




                                                     2021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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