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世龙实业: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1-05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萌律师、黄波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大会规则》”)、《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相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
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保证其向本所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合法、有效的。材料上所有签字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以及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

                               第 1 页 共 7 页
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
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任何部分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第 2 页 共 7 页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议案》。
   2021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上发布
了《关于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
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该
通知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 月 4 日下午 14 点在公司会议厅(江西
省乐平市工业园区公司科创大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
时间为 2022 年 01 月 0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01 月 04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第 3 页 共 7 页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名,均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43015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589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006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00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
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0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5417%,均为中小投资者股东。(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
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其它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
聘任的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汪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刘宜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王寿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程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 4 页 共 7 页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江金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刘胜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温乐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汪天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彭曙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
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结构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15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1%;反对 161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汪国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286704962 股。

   2、选举刘宜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286697951 股。

   3、选举王寿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583401 股。

   4、选举程文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573405 股。

   表决结果:汪国清、刘宜云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王寿发、程
文明未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 5 页 共 7 页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江金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143631104 股。

   2、选举刘胜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143631103 股。

   3、选举温乐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143630804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汪天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 143631554

股。

   2、选举彭曙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同意 143631553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内容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
书一式叁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第 6 页 共 7 页
(本页为签署页,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波
   负责人: 张工                               黄波
      张工                               经办律师:周萌
                                               周萌


                                                            2022 年 1 月 4 日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