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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龙实业: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2-04-28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 年,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
《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
关规定和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从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和股
东利益出发,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检查公司财务状
况,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职权,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现将监事会本年度的
主要工作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
员列席和出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会议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公司经
营活动、财务状况、重大决策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各方面进行了有
效监督,从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出发,认真履行和独立行使监事会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九次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1、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和 2021
年度工作计划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0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
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和《关于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提案的议案》、《关于向公司股东
大会提交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提案的议案》、《关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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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监事会提出的建议罢免曾道龙董事职务提案及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
提案的议案》和《关于监事会附条件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议案》。
    3、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起诉原董事长曾道龙、原董事会秘书章慧琳及提请公司更正股东大会决议并予
以公告的议案》。

    5、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增加额度的议案》。
    6、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
    7、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增加额度的议案》。
    8、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的议案》和《关于清算并
注销合资子公司的议案》。
    9、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报告期内有关事项的监督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监督检查,根据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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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1 年,监事列席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其中,鉴于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的
议案》,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收到乐平市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责令限期整改
指令书》【2021】155 号,认为公司新聘任的总经理不符合相关任职资质,要求
公司限期予以整改。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7 月 2 日召开了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建议罢免曾
道龙董事职务提案的议案》、《关于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建议罢免刘林生董事职务
提案的议案》等议案。
    报告期内,监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对公司董事会履职及公司执行上级监管部门决定等情况进行了严格
的核查监督,较好的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财务检查情况

    监事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的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和财务状
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管理、会计内控制度健全,无重大遗漏
和虚假记载,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公司所做的
各项工作,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维护了股东的长远利益。
   (三)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 2021
年度所产生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遵循了公开、公正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合法,
并按照相应的法规要求对关联交易履行了审批程序,关联交易事项作价公允,对
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四)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2021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乐平市
龙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强投资”)的表决权在已被乐平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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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明确受限、不能参与投票的情况下,公司仍然将龙强投资的表决票按有
效投票数统计,由此导致股东大会决议结果出现严重错误并公告。乐平市人民法
院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公司于 9 月 3 日前依法将会议决议
予以更正。深圳证券交易所亦于 9 月 3 日也向世龙实业发出了关注函〔2021〕第
315 号,督促公司尽快进行按照法院要求进行会议的更正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21 年 9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有关成员及时推进了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决议的整
改进程,对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更正但未能予以披露。监事会在核实上述事
实之后,于 2021 年 9 月 7 日收到持股 1.5%以上股东-新疆致远股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对曾道龙、刘林生、陆豫、章慧琳提起诉讼的请求》
的书面函件要求,为维护公司所有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督促公司合法合规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于 2021 年 9 月 9 日紧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起诉原董事长曾道龙、原董事会秘书章慧琳及提请公司更正
股东大会决议并予以公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列席了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各项报告和提案内容,监事会充分行使监督职能。2021 年,监事会对公
司董事会履职及公司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了严格的核查监督,较好的维
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并执行了《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在重大信息发布前,相关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均履行登记备
案程序。经核查,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的违规行为。
   (六)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
控制等相关文件,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但在实际执行
中存在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等缺陷。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报告期
内,公司在内部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缺陷。
    经过整改,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按照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
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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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内部自我评价报告真实、
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制度地建设及运作情况。
   (七)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先后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宜云、曾道龙、
章慧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8 号和《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1 号;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66 号
和《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74
号。上述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监管函件均指出了公
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运作及相关信息在披露的及时性上存在的一些问题。
    监事会在收到公司传达的上述决定书及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其指出的问
题,立即参与了公司召开的相关内部专题会议,对决定书及监管函中涉及的问题
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同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明
确责任,就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切实进行整改;另外,监事会提醒公司充
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内部治理和信息
披露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今后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监事会 2022 年度的工作计划

    鉴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已于 2020 年 5 月 11 日届满,公司监事会积极推动换
届选举工作,于 2022 年年初顺利完成了相关工作。2022 年,第五届监事会将继
续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召开定期和临时会议,强化监督
管理职能,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深化风险防范意识,对公司董事会的工作、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关联交易的执行、主要管理制度的制
定、项目的投向等重大事宜加大监督力度,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助力公司战略转
型和创新发展,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地完善和经营管理地规范运营,维护好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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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