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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龙实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04-29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
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 20
22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
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
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
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
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
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
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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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依据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和评价办法,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检查。在
查阅了公司的各项内控管理制度、了解公司有关部门在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的基础上,本
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
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二)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以及 6 家子公司,子公司分别为:江西世龙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世龙化工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江西世龙新材料有限公司、江
西世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洎水进出口有限公司及世龙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纳
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其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人力资源、发展战略、
资金管理、财务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关联交易及安全与环保等。重
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工程项目管
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
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
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
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
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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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
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
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
但小于 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
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
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
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1)控制环境无效;(2)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不利影响;(3)外部审计发现的
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4)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及审
计监察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1)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3)对
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
性控制;(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
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包括:未构成重大缺
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
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
财务报告错报的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2%,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但
小于 5%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
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
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
果超过资产总额 0.5%,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则认定为重大缺
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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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
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
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
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
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四、 主要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情况

    1、公司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较为完善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
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制度,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对
外担保管理办法》等具体规范的日常工作指引。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决
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程序以及应履行的义务清晰明确,权力机构、决策
机构、经营机构和监督机构科学分工、各司其责、有效制衡。同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
四个专业委员会。并根据各专业委员会职责制定了《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提名委员
会实施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保证各专门委员
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协助公司董事会更好的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共有 5 名成员。其中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公司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2 次,董
事会 6 次,监事会 5 次。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事项。总经理在董事会的领导下,
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依据《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行使职权。
公司现设有副总经理 3 名,财务总监 1 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司其职,共同协助总
经理进行工作。同时,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也依法建立起了一整套的财务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行政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公司日常经营的
顺利、有序进行。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遵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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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运作的原则下,设有总经办、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审计室、证券部、战略规划与
投资部、化学研究院、生产部、安环部、供应部、销售部、外贸部、运输部、品质管理
部、维修保障部、仓储中心、土建办、保安部及各生产分厂等部门和相关对应岗位。内
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明确,相关人员拥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符合公司现阶段经营
和发展的需要。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梳理规范了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节点,有效控制了可能发生的
风险。对重点工作实行了督查及责任追究制度,保证了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有效运行。
    2、财务管理
    公司在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业务
特点,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制度》及《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等制度。其中财务管理制度涵盖货币资金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存货管理、
销售与收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核算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严格的资金审批授权程
序,规范了公司投资、筹资和资金运营活动。
    公司合理的规划和设立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明确了采购工作程序、流
程及审批权限,对公司供应商的评估与选择、采购计划、采购申请与审批、采购合同订
立、到货验收入库、采购付款等事宜进行了规定。权限上,在母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下
属子公司可自主对外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公司制定了比较可行的销售政策,对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以及涉
及销售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等相关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权限上,在母公司的授
权范围内,子公司可自主对外办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货款结算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政策要求进行编制财务报表,对整
个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发布等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财务数据的
准确性和真实性。
    3、财务报告
    为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提高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对财务报告编
制与审核、会计账务处理等主要业务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财务部严格按照会计法
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准则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规范编制
财务报表。公司同时也对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发布等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
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有效利用。
    4、内部审计督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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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定了《内部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
及《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
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
指导及协调内部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委员会召集人。
    公司设立了审计室。审计室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人员均具备会计等专业知识,
保证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运行。审计室开展审计工作以来,能及时发现管理疏漏,
提出改进意见,促进了公司治理水平和治理效率的提高。

    5、信息披露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证券部在董事
会秘书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2022
年度内,公司完成信息披露包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关意见等共 102 项。为规
范公司内部的信息传递和及时报告的程序,公司制定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本制
度明确了内部各部门在重大信息报告方面的责任人,保证了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
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022 年,公司先后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29 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以
下简称“江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2】1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上述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决定书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出具的监管函件均指出了公司在涉及以往年度的相关关联交易审批、披露的及时性上
存在的问题及公司 2020 年度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及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其指出的问题,立即向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召开专题会议对《决定
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针对性的分析研讨,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全面梳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及执行情况,就以往年度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公司在
董事会、经营层的领导下,结合实际情况,已于规定期限内制定有关整改方案并逐项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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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关于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公告编号:2022-045)
已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对外披露。
    6、对外投资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制
度对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均详细规定了各自的投资权限。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合资子公司其他股东股权的议案》,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支付 675 万元的对价受让杨坤武、廖绍平 2 人所持有的世龙新材料 45%
的股权。截至 2022 年 6 月 21 日,上述股权受让事项已完成,世龙新材料已完成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的议案》,根
据公司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经与合资方协商,决定清算并注销合资子公司-江西世
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上述合资子公司的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境内全资子公司的议
案》,公司拟以自有资金 2,000 万元出资投资设立上海洎水进出口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100%。2022 年 5 月,相关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完成。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以自有资金 50 万港币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世龙科技
(香港)有限公司,相关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授权范围内,已经总经理办公
会议审议通过。2022 年 9 月,相关注册登记手续已完成。
    本年度各项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各项投资事项
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7、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关联交易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关联交
易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关联交易合规审查、重大关联交易决策的组
织以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
作,公司审计室定期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计。为规范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护公司及
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审批程序、回避与决策程序、信息披
露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保证了公司资金及财产安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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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公司先后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监管函件及江西证监局《决定书》,均
指出了公司在涉及以往年度的相关关联交易审批、披露的及时性上存在的问题,这表明
公司以前年度在关联方识别上存在一般缺陷。就上述问题,公司已于上一年末及时对所
有关联方进行了重新梳理识别,且已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进行了完善,2021 年度已
经整改完毕且本年度持续规范执行。

    五、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针对公司在涉及以往年度的相关关联交易审批、披露的及时性上存在的问题及公司
2020 年度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公司深刻汲取教训,已分别于 2020 年、2021 年采
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且本年度公司持续整改并规范执行。公司今后将严格按照《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断加强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不断加强关联
方识别,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强化公司内部治理,确保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除本说明中所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的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可能对其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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