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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龙实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9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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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
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八条 公司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
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
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接受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和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的监督管理
和评估。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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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进行业务
交流。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六)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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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要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其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
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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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管理工作。通
过官网、新媒体平台、电化、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以及深交所互动
易平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
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
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
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
商。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
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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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收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规定时间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业绩说明会(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
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
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
(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公司将设立公开电子信箱,并在网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论坛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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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提出问题、投诉和建议等,公司也将通过信箱和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对于
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
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应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
行接待预约登记,并签署承诺书。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
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
标、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投资者
可通过上述方式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其他
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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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相关信息,及时回复投资者
提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
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
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六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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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
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
的支持。
       第三十七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
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
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 经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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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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