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尚展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2015-10-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尚展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易尚展
示拟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及保荐机构发表
的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56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 通 股( A 股) 17,560,000 股 , 发行 价格 为每股 10.48 元, 募集 资金 总 额
184,028,8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29,059,862.64 元,募集资
金净额为人民币 154,968,937.36 元。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15]9393 号)。公司
已将全部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终止募投项目的情况
1、募投项目原投资计划
根据《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
照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下列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创意终端展示产品生产项目 17,322.00
2 营销平台扩建项目 2,516.66
3 创意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1,766.12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合计 27,604.78
2、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440.18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创意终端展示产品生产项目”的自筹资金同等金
额。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累计已投入“创意终端展示产品生产项目”的募集
资金总额 3,805.75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累计已投入募集资金
1 创意终端展示产品生产项目 17,322.00 3,805.75
2 营销平台扩建项目 2,516.66 -
3 创意研发中心扩建项目 1,766.12 -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
合计 27,604.78 3,805.75
3、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原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计划募集资金 276,047,800.0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154,968,937.36 元,实际募集到的资金无法满足全部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
求,因此公司决定按《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按轻重缓急使用的原则,将募集
资金净额 154,968,937.36 元全部用于“创意终端展示产品生产项目”,不足部
分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弥补资金缺口。同时,综合考虑公司资金的实际情
况等因素,决定终止实施营销平台扩建项目、创意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
资金这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终止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着谨慎使用募集资金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公司资金的实际情况,决定
终止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营销平台扩建项目、创意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
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公司将通过不断优化营销管理、创意研发管理等
措施,挖掘现有资源的潜力,提升公司营销服务能力和终端展示整体解决方案的
设计水平及技术水平,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公司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亦发表了同意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无法满足
全部拟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及公司资金的实际情况,公司拟终止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营销平台扩建项目、创意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而按
《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按轻重缓急使用的原则,将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创
意终端展示产品生产项目”,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使募集资金投向更
加合理、规范,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
公司拟终止实施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15 年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审批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此项决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