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尚展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09-19
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易尚展示 公告编号:2016-068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556 号”文核准,深圳市易尚
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已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了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
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6 年 8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会议和 2016 年 8 月 24 日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保荐机构及签订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国金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完成。
为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6 年第五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惠州市易尚洲际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
州易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
民生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及惠州易尚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 4000025119201303486,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7,990.82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创意终端展示产品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公司及惠州易尚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公司、惠州易尚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及惠州易尚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对公司及惠州易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
及公司、惠州易尚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
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惠州易尚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
构的调查与查询。
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公司及惠州易尚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及惠州易尚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旸、赵锋可以随时到
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惠州易尚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
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惠州易尚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惠州易尚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及惠州易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
荐机构。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开户银行需采用
邮件的方式将对账单发送至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的邮箱详见本
协议第十一条)
六、公司及惠州易尚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774.84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开户
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注:公司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154,968,937.36 元 , 其 5% 为
7,748,446.87 元人民币)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惠州易尚有
权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及惠州易尚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同时,为保证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募集资金监管工作,公司及惠州
易尚有权或保荐机构可以要求公司及惠州易尚另行开具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惠州易尚、开户银行、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