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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尚展示: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02-13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7年-2019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健全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
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深圳市易尚展
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
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
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机制,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
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
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
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
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周期及形式
    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经营情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如果公司当年现金分
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或在利润分配方案中拟通过现金
方式分红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对于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5%的部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条
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收购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等情况提出并拟订;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
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
事、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在审议利润分
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
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分红方案,或公司拟分配的现
金利润总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董事会应就具体原因、留存
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收益情况进行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六、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包括现金分红政策,下同)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应由董事会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