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尚展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23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
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
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查验,对公
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二)报告期内,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本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的发生有助于相关公司快速获得急需资金,保障各项
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
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二、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
使用》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核查,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报告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及《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
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调整。
四、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7 名激励对象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118.25 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
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
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7 名激励对象在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 118.25 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公
司股票回归合理价值,推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 20,00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上市地
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实施,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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