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C0036 号 致: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尚展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9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 贵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 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3. 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 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1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3月4日召开的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会议提请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3月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经查验,贵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 年3月21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深圳文化创意园二期B 座三楼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20日15:00至 3月21日15:00的任意时间。 2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刘梦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9年3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 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49,134,102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31.78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20人,代表贵公司股份3,313,10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2.1430%。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 (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刘梦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521,215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67,339 股。 (2)选举王震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131,304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77,428 股。 (3)选举彭康鑫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131,205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77,329 股。 (4)选举招瑞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131,10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77,230 股。 (5)选举钟添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131,007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77,131 4 股。 (6)选举陈安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130,908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77,032 股。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晓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521,206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67,330 股。 (2)选举王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131,404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77,528 股。 (3)选举陈海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131,405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77,529 股。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江文彬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521,205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667,329 股。 (2)选举许燕佩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情况:同意 51,131,404 股;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77,528 股。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 表决情况:同意 52,086,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0%;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弃权 320,2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股份总数的 0.610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3,233,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731%;反对 4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60%;弃权 320,20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10%。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