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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尚展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19-09-26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尚展
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股权激励》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调整。
    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除 4 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外,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计 22 人,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67.35 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2 名激励对象在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 67.35 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

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因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1 名
激励对象上一年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上述 5 名人员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0,000 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9.0217 元/股。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程序、数量及回购价格合法、合规,该事项已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激励计划》

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以上权益。

     (以下无正文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晓玲                 王俊                   陈海东




                                                         201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