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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尚展示: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6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C0182 号



致: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易尚展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刊载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2019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   贵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
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贵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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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9年10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会议提请召开。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经查验,贵公司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对象、现场会议登记方法、股权登记日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
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洲石路642-2号易尚三维产业楼
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15:00至
11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刘梦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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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9年11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
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贵公司股份
47,324,902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30.611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贵公司股份2,094,100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1.3545%。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列入
《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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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就中小投资者
(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
公司为其提供质押和担保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49,419,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2,284,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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