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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尚展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2020-09-18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董事会批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8 名激励对象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共 43.8 万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
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所述,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18 名激励对象在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 43.8 万股,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原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资格,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同意公
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000 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为 19.7069 元/股。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依据、回购程
序、数量及回购价格合法、合规,该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影响公司的
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以上权益。
     (以下无正文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晓玲                 王俊                    陈海东




                                                      202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