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尚展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5月)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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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进
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事会会议结束后
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
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
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
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5、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6、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7、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8、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
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
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
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
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
1、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
安排;
2、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
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3、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形成书面意见;
4、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
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在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5、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
6、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7、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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