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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易尚展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5月)2021-06-01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
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
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
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


                                    1 / 14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三)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
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
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2 / 14
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定
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会应当依法对
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子公司、分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长审核签字,再提交


                                 3 / 14
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
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
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其正文。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
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
披露其正文。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

                                  4 / 14
    (一)公司应当在第一季度及第三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有关
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
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季度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三)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
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
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文稿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决议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
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
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
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 / 14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 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
文。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6 / 14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7.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 6 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0.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11.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12.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13.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
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 / 14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8 / 1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第二十七条所述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二十七条规定。
    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
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对重大事件履行了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遵循分阶段
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
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
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
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9 / 14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
门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幕消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和第
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所述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
人发生第十章所述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
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签署《承诺函》(见附件),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以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期限为准。暂缓披露申请未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


                                   10 / 14
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
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新
闻采访,要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
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界提供的
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四十二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
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
息的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11 / 14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
布澄清公告。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
接待机构。
    地址: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办公室
    邮编:518101
    电话:0755-23280301
    传真:0755-83830798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办公场地、通讯设备、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1、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及时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应披露的信
息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2、因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失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有遗漏或延误的行为;
    3、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在公司公开信息
披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有冲
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12 / 14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 14
附件:
                               承诺函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知悉的贵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单位)承诺在获悉贵公司内幕信息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使用范围
和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本人(单位)承诺本人(单位)及本单位员工对贵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相关信息未被披露前,不泄露内幕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贵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证券,或利用该等内幕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
交易。
    本人(单位)按照贵公司要求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汇总至贵公司。如
涉及贵公司重大事项,本人(单位)将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进程中
各个阶段的内幕知情人员档案。
    本人(单位)承诺如在知悉贵公司内幕信息过程中因本人(单位)或本单位
其他工作人员保密不当致使该等内幕信息被泄露,本人(单位)将在第一时间通
知贵公司并按照贵公司要求及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人(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承诺人)签章:
                                承诺人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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