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易尚展示 股票代码:002751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庆得 住所: 广东惠州市惠城区南岸路399号金山花园28栋 通讯地址:广东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24-26楼 股份变动性质:因表决权委托而增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权益。 签署日期:2022年1月4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等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 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3 第七节 有关声明...............................................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15 附 表 : 简 式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1 7 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易尚展示 指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林庆得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 本报告书 指 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准则15号》 指 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林庆得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40524196904****** 住所 广东惠州市惠城区南岸路399号金山花园28栋 通讯地址 广东惠州市江北云山西路4号德威大厦24-26楼 是否取得其他 国家或者地区 否 的居留权 权益变动性质 因表决权委托而增加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权益。 公司职务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计划 一、 权益变动的目的 2021 年 12 月 30 日,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庆得与公司控股股东刘梦 龙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林庆得拟受让刘梦龙合计持有易尚展示 的 19,190,1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占易尚展示总股本的 12.42%。 按照协议的约定分次受让上述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前,林庆得持有本公司股份 7,73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林庆得将持有易尚 展示 26,928,100 股股份(占易尚展示总股本的 17.43%)。若本次交易实施完成, 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鉴于刘梦龙所持有的易尚展示股份目前已全部质押,林 庆得同意为刘梦龙办理本次股权转让股份中的 11,618,149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 的股份之一”)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提供借款支持。刘梦龙同意将标的股份之一对 应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独家、无偿委托予林庆得行使。标的股份之一的表决权 委托期限为自标的股份之一质押登记予林庆得之日起至林庆得取得标的股份之 一所有权之日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孰早为止。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 年 1 月 4 日出具的证券质押明细表,标的股份之一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质押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庆得,即标的股份之一的表决权委 托生效,导致本次权益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刘梦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信息披 露义务人拟受让刘梦龙合计持有易尚展示的 19,190,100 股股份(以下简称“本 次股权转让”),占易尚展示总股本的 12.42%。本次权益变动系整体股权转让交 易中 11,618,149 股的表决权委托生效而导致,未发生持股数量变动。双方计划 于 2022 年 1 月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办理本次股权转让股份中 7,571,951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之二”)的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来 12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之“四、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五、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若发 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刘梦龙持有的 7.52%股权的表决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及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截 至 到本 报告 书 签署 日, 信息 披 露义 务人 林庆 得 直接 持有 公司 股 份 7,7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通过表决权委托拥有上市公司11,618,149 股 股 份 对 应 的 表 决 权 , 占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7.52% ; 合 计 拥 有 上 市 公 司 19,356,149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53%。 三、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可支配 名称 持股比 可支配表决 持股比 可支配表决权 可支配表 持股数量 表决权 持股数量 例 权股数(股) 例 股数(股) 决权比例 比例 林庆 7,738,000 5.01% 7,738,000 5.01% 7,738,000 5.01% 19,356,149 12.53% 得 (以上数据若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后小数点的差异) 四、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12月30日,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林庆得 乙方(出让方):刘梦龙 第一条 本次股权转让事项 1.1 乙方同意将其持有易尚展示的 19,190,100 股股份(占易尚展示总股本 的 12.4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次转让给甲方(以下简 称“本次股权转让”)。 1.2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甲方将持有易尚展示 26,928,100 股股份(占易 尚展示总股本的 17.43%),乙方将持有易尚展示 13,060,168 股股份(占易尚展 示总股本的 8.45%)。 7 第二条 本次股权转让具体安排 鉴于乙方所持有的易尚展示股份目前已全部质押,甲方同意为乙方办理标的 股份中的 11,618,149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之一”)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提 供借款 支持, 并按 照股票 质押 式回购 交易 违约处 置办 理标的 股份 中剩余 7,571,951 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之二”)的协议转让,具体安排如下: 2.1 标的股份之一 2.1.1 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 供借款以确保乙方顺利办理标的股份之一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2.1.2 乙方应于收到借款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标的股份之一的质 押登记解除手续。 2.1.3 乙方应于办理完毕标的股份之一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之日起 1 个工 作日内将标的股份之一全部质押予甲方,并完成质押登记手续。 2.1.4 鉴于乙方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任期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届满,乙方同意 自董事任期届满之日起半年后,其所持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变更为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后,根据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之一的所有权,并签署该部 分股份的股权转让相关协议。标的股份之一的转让方式及价格将遵守监管部门相 关管理规定,若协议约定转让方式及价格与相关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不一致的, 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规范对相关约定进行合规调整。 2.2 标的股份之二 2.2.1 甲、乙双方拟于 2022 年 1 月采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 回购交易违约处置标的股份之二(该部分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标的股份之二 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15.6 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118,122,435.6 元。标的股 份之二的股权转让价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 引》第二条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规定以及 《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第 四条关于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的规定。 2.2.2 乙方应于 2022 年 1 月 30 日前完成标的股份之二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 8 处置协议转让至甲方的事宜。 2.2.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共同向标的股份之二的现有股份质 权人沟通关于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事宜,甲方为此提供必要的配 合。 第三条 税费 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规费及手续费等由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第四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4.1 乙方应保证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并可按本协议约定将标的股 份过户给甲方。 4.2 乙方负责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可能涉及的上市公司内部决议、监管机构 审批、信息披露等各项事项,依法履行自身的各项义务。 4.3 自乙方将标的股份分别过户至甲方后,甲方即成为相应股份的唯一所有 权人,拥有对所持股份完整的处置权、表决权及收益权等。 第五条 经营管理 5.1 乙方同意将标的股份之一对应的表决权在委托期限内独家、无偿委托予 甲方行使。如甲方无法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甲方可授权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除此之外,除非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委托权利指定其他主体行使。 标的股份之一的表决权委托期限为自标的股份之一质押登记予甲方之日起至甲 方取得标的股份之一所有权之日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孰早为 止。在委托期限内,甲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届时有效的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甲方的名义行使如下权利: (1) 请求召集、自行召集、出席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9 (2) 表决权,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3) 提案权、提名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在内的提议或提案; (4) 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涉及标的股份之一 的转让、质押、收益三种直接涉及甲方所持标的股份之一的所有权收益处分事宜 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5.2 乙方同意,甲方可重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及高管团队,并同意董事长人 选由甲方全权负责提名。 5.3 在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经营管理 团队的稳定性,且不得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 变化的交易、行为等。 五、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委托方):刘梦龙 乙方(受托方):林庆得 鉴于甲乙双方于2021年12月30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甲 方将其所持公司股份11,618,149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质押予乙方。 甲方同意将其所持上述公司11,618,14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184%)股权 对应的表决权委托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予乙方行使,就上述委托事宜双方达成以下 协议: 第一条 委托权利 1、委托方将其所持的公司 7.5184%股份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受托方行 使。受托方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0 权利: (1) 请求召集、自行召集、出席和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2) 表决权,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投票,并签署相关会议文件; (3) 提案权、提名权,提出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推荐、选举或罢免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在内的提议或提案; (4) 查阅权,查阅上市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涉及标的股份之一 的转让、质押、收益三种直接涉及甲方所持标的股份之一的所有权收益处分事宜 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委托表决权的行使期限,自标的股份质押登记予乙方之日起至乙 方取得标的股份所有权之日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孰早为止。 第三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标的股份质押登记予乙方之日起生效。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七、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易尚展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11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 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3 第七节 有关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林庆得 签署日期:2022年1月4日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庆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3、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市公司办公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甲岸南路易尚创意科技大厦二十三楼 2、联系电话:0755-23280301 3、传真:0755-83830798 4、联系人:刘康康 1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 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庆得 签署日期:2022年1月4日 16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 上 市公 司所 在 深圳市宝安区甲岸南路易尚 上市公司名称 公司 地 创意科技大厦二十三楼 股票简称 易尚展示 股票代码 002751 信息披露义 务 信 息披 露义 务 广 东 惠 州 市 惠 城 区 南 岸路 林庆得 人名称 人居住地 399号金山花园28栋 增加 拥有权益的 股 有 无一 致行 动 有□ 减少□ 份数量变化 人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 务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是 否 为 上 市 是□ 人 是否 为上 市 是□ 公司第一大 股 否 公 司实 际控 制 否 东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 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可多选)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表决权委托) 信息披露义 务 人披露前拥 有 股票种类:A 股 权益的股份 数 持股数量:7,738,000 股 量及占上市 公 持股比例:5.01% 司已发行股 份 比例 股票种类:A 股 变动数量:通过表决权委托拥有上市公司 11,618,149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 本次权益变 动 权; 后,信息披露义 变动比例:7.52% 务人拥有权 益 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19,356,149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的股份数量 及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12.53%。 变动比例 17 信息披露义 务 是 人是否拟于 未 否□ 来 12 个月内继 不排除□ 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 务 人在此前 6 个 是□ 月是否在二 级 否 市场买卖该 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 说明: 控股股东或 实 际控制人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侵 是□ 害 上 市 公 司 和 否□ 股东权益的 问 题 控股股东或 实 际控制人减 持 时是否存在 未 清偿其对公 司 是□(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的负债,未解除 否□ 公司为其负 债 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 利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 动 是□ 是否需取得 批 否□ 准 是 否 已 得 到 批 是□ 准 否□ 18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附表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庆得 签署日期:2022年1月4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