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51 证券简称:*ST易尚 公告编号:2022-031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5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甲岸南路 22 号易尚创意科技大厦 23 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梦龙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 40,616,7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54,529,613 股)的比例为 26.2841%。其中:(1)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40,410,768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26.1508%;(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 股份 20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133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 20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33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9,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71%;反对 1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119%;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18.5922%;反对 16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1.2136%;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2%。 表决结果:通过。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中“第三 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和“第四节公司治理”等相关内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9,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71%;反对 16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119%;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18.5922%;反对 167,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1.2136%;弃权 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9,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71%;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1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18.5922%;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9,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71%;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1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18.5922%;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9,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71%;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1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18.5922%;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49,0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871%;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1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8,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18.5922%;反对 16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81.4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 2021 年度合并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公司 2021 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 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65,3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272%;反对 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7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26.5049%;反对 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3.495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 2022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76,7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553%;反对 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4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32.0388%;反对 14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67.961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0,460,8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162%;反对 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3728%;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50,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24.3204%;反对 151,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73.4951%;弃权 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45%。 表决结果: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21 年度工作述职报告。述职 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黄心怡、吴芷茵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