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易尚展示”)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现对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问题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你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被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以下简称“亚太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 见的涉及事项之(一),部分应收账款系期初结转,本年未予回款,难以实施满 意的审计程序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此: (1)请你公司说明期初结转、本年未予回款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 涉及客户的具体名称、与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金额、内容、定价依据、交易结算方式、货 物交割时间、收入确认时点、历年来应收款项回收情况、历年来和报告期内坏 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请你公司结合与问题(1)中相关客户的沟通进展,说明是否存在相 关回款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情形,同时,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请亚太所说明对期初结转、本年未予回款的应收账款客户的具体函询 内容、函件发出的时间,截至目前的回函情况;对于已回函、存在争议的,具 体说明存在争议的内容,对于未回函的,结合客户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与该客 户具体沟通情况,说明未回函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 相关回款流向关联方的情形; (4)请亚太所说明对于期初结转、本年未予回款的应收账款具体采取的审 计程序,说明是否存在前期收入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是否存在过去年度及 当期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公司回复(2): 1、客户一:自 2010 年 1 月起至报告期末,公司为客户一提供展厅、专卖店 设计、建设及展示道具生产安装等服务,承接工程总额 1,022,760,258.00 元,项 目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2020 年客户一对其旗下专卖店工程项目进行复核 (抽查)查验工作,因公司工程涉及的产品数量众多且跨期比较长,客户一根据 其自身内部要求复核发现部分门店工程量与结算验收工程量因测量方式等原因存 在差异,故 2021 年客户一暂停支付公司款项尾款并与公司交涉确定工程总额情况。 截至回函日,客户一工程量复核工作已完结,双方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复核 的结果以及抽查的比例最终推算拟调整最终结算金额为 938,963,108.65 元,差异 金额为 83,865,349.35 元,其余工程款已结清,后续将根据最终结算协议进行处 理。 2、客户二:审计期间由于该公司地区受疫情原因影响无法收取纸质询证函, 已电子回函确认相符,截至回函日,已取得纸质回函原件。公司多次催收应收款 项,对方均告知其公司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化致资金紧张,短时间内无法得到 改善,暂无法支付公司货款。截止目前,经双方沟通协商,客户二于 2022 年 5 月 出具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分四期按 计划支付款项。 3、客户三:审计期间由于该公司地区受疫情原因影响无法收取纸质询证函, 已电子回函确认相符,截至回函日,已取得纸质回函原件。公司多次催收应收款 项,对方均告知公司因受疫情影响,项目回款缓慢,资金周转困难暂无法支付公 司货款。截止目前,经双方沟通协商,客户三于 2022 年 5 月出具还款计划书,承 诺自 2022 年 9 月 30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分四期按付款计划支付款项。 4、客户四:2005 年起,我司承接客户四专卖店建设项目,2019 年客户四以 工程质量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支付款项,对此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 致意见,客户四方面暂停支付公司款项尾款,因公司后续还想争取与之合作故未 提起诉讼追偿剩余款项,后续公司将继续跟进款项催收工作。 5、客户五: 2020 年经公司多方催收账款,客户五出具付款计划书并承诺按 付款计划支付。2021 年,公司未如期收到客户五前述计划还款,经其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值,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偿债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2021 年 11 月客户五执行重整计划,我司已申报相关债权金额为 18,798,525.62 元,目前正在推进款项催收工作。 6、客户六:2018 年公司与客户六签订合作协议,截止 2020 年末共回款 190 万元,期间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催收,均被告知其因经营不善致财务状况恶化,暂 无法支付货款,后续公司持续催款均未取得对方回应。经核查客户六已因多起诉 讼被列为被执行人,公司评估该应收款项收回的可能性极低。多方考虑,2020 年 12 月,公司经多方考虑决定将已签署代采购三方协议交易业务的应收款追索权益 转移至供应商郑州**有限公司处,将应收客户六款项与应付郑州**有限公司款项 4,369,055.90 元进行账务冲抵处理。该账务冲抵后,公司应收账款科目、应付账 款科目同时减少 4,369,055.90 元,公司无需再支付郑州**有限公司货款,对公司 当期损益无影响,且不构成债务重组情形,无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续公司将 持续跟进客户六公司情况,多方催促其支付剩余款项。 7、客户七:2018 年公司向客户七销售展示道具一批,截止 2019 年末共回款 7,936,910.00 元,剩余款项经我司人员多次催收无果。2020 年客户七经营不善改 由国资委接手经营,我司相关人员多次沟通均被客户七以其正处于控股股东国企 整合阶段,债权交接手续繁杂、目前难以核对款项余额为由拖延支付款项,公司 仍将持续积极与客户七沟通进行账款催收工作。 8、客户八:公司相关人员催收应收款项,客户八以我司提供展示道具有质量 问题为由拒绝支付款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目前双方正在协商解决方案, 后续公司相关人员会继续进行沟通。 9、客户九:2018 年 2 月公司承接遵义市汇川区工业经济局“遵义市经济技 术开发区应用创新示范中心”项目,项目总额 16,621,657.48 元,剩余应收账款 8,521,657.48 元,公司多次向客户催收,均被对方告知目前业主方政府财政资金 紧张,未收到对方回款暂无法支付我司货款,待财政资金缓和收到对方款项后再 行支付尾款,鉴于对方单位性质特性并考虑后续项目合作可能性,公司仍将持续 催促客户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支付。 10、客户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开始与客户十合作,交易金额总计 7,732,612.02 元,2019-2020 年累计回款 1,391,300.00 元。公司相关人员持续通 过电话、微信、函件等多方催收,对方均告知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紧张,暂无法支 付公司货款。截止目前,经双方沟通协商,客户十已于 2022 年 5 月出具付款计 划书,承诺后续按付款计划支付款项。 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确认,上述客户与公司及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回款流向关联方的情 形,不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的情况和我们要求公 司提供的书面材料,我们对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客户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认真 的书面审阅,证据证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客户不存在 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回款流向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3. 你公司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涉及事项之(三),本年度部分销售 行为及应收账款难以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此: (1)请你公司说明亚太所难以实施满意审计程序的本年度部分销售行为及 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客户的具体名称、与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金额、内容、定 价依据、交易结算方式、货物交割时间、收入确认时点; (2)请你公司结合问题(1)中相关客户的主营业务、公司规模,以及你 公司销售政策和客户信用资质选取标准,分析说明你公司在资金链紧张的情况 下,与上述客户开展应收账款销售模式的原因和合理性; (3)请你公司结合与问题(1)中相关客户的沟通情况和截至目前的回款 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形,同时,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 相关回款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是否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的情形,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4)请亚太所说明对问题(1)中的应收账款客户的具体函询情况,截至 目前的回函情况;对于已回函、存在争议的,具体说明存在争议的内容,对于 未回函的,结合客户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与该客户具体沟通情况,说明未回函 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核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相关回款流向关联方的情形; (5)请亚太所说明对问题(1)中相关销售行为和应收账款具体采取的审 计程序,说明是否存在收入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是否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 充分的情况。 公司回复(3): 公司上述客户的沟通情况和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如下: 序 期后账面回款金额 客户名称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元) 与客户的沟通情况 号 (元) 经双方沟通协商,已出具付款计划协议 1 客户一 25,497,510.00 6,589,573.32 书,部分款项已收回,剩余款项按付款 计划支付 经双方沟通协商,已出具付款计划协议 2 客户二 58,817,611.00 20,049,337.00 书,部分款项已收回,剩余款项按付款 计划支付 经双方沟通协商,已出具付款计划协议 3 客户三 51,850,000.00 7,184,200.00 书,部分款项已收回,剩余款项按付款 计划支付 经双方沟通协商,已出具付款计划协议 4 客户四 32,149,430.95 8,928,980.32 书,部分款项已收回,剩余款项按付款 计划支付 经双方沟通协商,已出具付款计划协议 5 客户五 39,390,646.00 12,578,650.00 书,部分款项已收回,剩余款项按付款 计划支付 经双方沟通协商,已出具付款计划协议 6 客户六 32,044,895.00 21,863,045.65 书,部分款项已收回,剩余款项按付款 计划支付 合计 239,750,092.95 77,193,786.29 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且在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应收账款单独确 定其信用损失。当在单项工具层面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 时,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判断, 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组合名称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提方法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相同账龄应收账款具有类似的信 账龄分析法组合 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 用风险特征 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具有类似的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 关联方组合 信用风险特征 济状况的预期计量坏账准备 因上述客户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充分证据,报告期内公司 对上述客户按账龄组合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公司上述客 户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序 2021.12.31 2021.12.31 客户名称 号 应收账款余额(元) 坏账准备金额(元) 1 客户一 25,497,510.00 1,274,875.50 2 客户二 58,817,611.00 2,940,880.55 3 客户三 51,850,000.00 2,592,500.00 4 客户四 32,149,430.95 1,607,471.55 5 客户五 39,390,646.00 1,969,532.30 6 客户六 32,044,895.00 1,602,244.75 合计 239,750,092.95 11,987,504.65 截至回函日,依据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标准,公司认为上述客户应收 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经公司与上述客户的沟通及发函确认,不存在相 关回款流向关联方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 形。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的情况和我们要求公 司提供的书面材料,我们对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客户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认真 的书面审阅,证据证明不存在相关回款流向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被大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4. 你公司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涉及事项之(四),本年度部分采购 行为及预付账款难以实施满意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此: (1)请你公司说明会计师事务所难以实施满意审计程序的本年度部分采购 行为及预付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供应商的具体名称、与你公司及你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发生的具体时间、金额、 内容、定价依据、交易结算方式、货物交割时间、交易对方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历年来和报告期内预付款项是否应当转为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 (2)请你公司分析说明在公司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与新增供应商采用预 付款结算模式的原因和合理性,同时,结合采购的货物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情况, 说明你公司在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上述预付款的期末余额较期初 余额还有新增的原因和合理性; (3)请你公司进一步核查相关预付款是否存在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是否存 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4)请亚太务所说明对问题(1)中的供应商的具体函询情况,截至目前 的回函情况;对于已回函、存在争议的,具体说明存在争议的内容,对于未回 函的,结合供应商目前的经营情况以及与该供应商具体沟通情况,说明未回函 的原因及合理性; (5)请亚太所说明对问题(1)中相关采购行为和预付账款具体采取的审 计程序,说明是否存在成本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回复(3): 经向相关供应商问询确认,公司相关预付款不存在流向关联方的情形,不存 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的情况和我们要求公 司提供的书面材料,我们对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供应商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认 真的书面审阅,证据证明不存在相关预付款流向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被大股东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6. 你公司审计报告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涉及事项之(六),公司因筹建贴片 机生产线需要,与深圳市华兴隆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隆机电”) 签订合同,向其购买贴片机生产线设备,合同价款计 88,050,000.00 元,已按 合同于 2021 年 4 月累计已支付预付设备款计 66,627,569.72 元,后因公司投资 项目调整原因本设备采购合同中止执行,有关善后事宜双方仍在商议之中。对 此: (1)请你公司说明与华兴隆机电相关合同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合同签署 的具体时间、定价依据、交易结算方式、货物交割安排,同时,说明你公司对 与华兴隆机电上述交易的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和合理性; (2)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投资项目调整以及与华兴隆机电相关合同终止的具 体原因和时间,结合相关投资项目决策程序以及相关货物交割情况,说明你公 司在未确定实施相关项目、以及在你公司资金链紧张的情况下,向华兴隆机电 预付设备款 66,627,569.72 元的原因及合理性,你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结 合你公司已采取的措施,说明你公司董事会是否能够保障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 东的利益; (3)结合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华兴隆机电的关联 关系和人员往来情况,进一步核查相关预付款是否存在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是 否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4)请亚太所对问题(1)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3): 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确认,不存在相关预付款流 向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与华兴隆机电的关联关系和人员往来情况,也不存在被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的情况和我们要求公 司提供的书面材料,我们对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供应商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认 真的书面审阅,证据证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供应商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预付款流向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15. 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期末余额为 157,617,477.71 元,其中, 1 年以内的预付账款余额为 155,344,904.13 元,占比 98.56%。同时,按预付对 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期末余额为 139,859,207.94 元,占预付款项 总额的比例为 88.73%。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前五名预付对象的名称,说明预付款项前五名往来单位与你 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结合业务内容说 明对其预付款项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2)说明预付款项前五名往来单位与你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差 异,如存在,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3)说明你公司 1 年以内的预付账款期后结转情况,同时,结合你公司经 营情况、资金链情况,说明你公司报告期内新增大额预付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请你公司进一步核查相关预付款是否存在流向关联方的情形,是否存 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4): 经向相关方问询确认,公司相关预付款不存在流向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被 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我们要求公司提供的和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 查提供的书面资料,包括了供应商合同、相关交易、付款退款书面材料以及工商 系统核查的供应商股权结构、人员构成等信息,涉及了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 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的书面审阅,证据证明公司及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相关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相关预付款流 向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16. 截至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48,345,673.01 元,其 中,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41,511,127.02 元。请你公司: (1)补充披露前五名其他应收款的单位具体名称、款项往来发生的具体时 间、内容、原因和必要性; (2)结合上述款项往来方与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联关系,说明是否构成对你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 (3)结合上述款项期后回款情况以及上述往来方的履约能力,说明你公司 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请亚太所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回复(2): 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询问确认,上述款项往来方与公 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的情况和我们要求公 司提供的书面材料,我们对 202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往来方的关联关系进行了认 真的书面审阅,证据证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上述往来方不 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被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俊 陈海东 刘学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