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0-14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C0121 号
致: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讯方式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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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
司 董 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
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
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0月13日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甲岸南路22号
易尚创意科技大厦23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刘梦龙主持。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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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
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9:15至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2年10月10日)的股东名册,
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
理人)合计25人,代表股份42,027,8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7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以现场或视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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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1,982,9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8932%;
反对4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068%;
弃权0股。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刘梦龙、林庆得已回避表决,刘梦龙、林庆
得合计持有的39,988,268股股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1,934,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4.8567%;
反对10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5.1433%;
弃权0股。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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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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