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新星:财务管理制度(2019年2月)2019-02-19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
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可
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财务总监,主持公司财
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公司
财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加
强对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财务部是公司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
管理、财务管理制度的拟定、合并报表的编制和财务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效分离和制约原则合理设置财务岗位、设定岗位
职责,财务人员各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七条 公司在经济业务的处理中应当严格设定审批管理权限及流程,财
务人员应严格执行相关授权规定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实行统一核算、内部实行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章 会计业务处理的一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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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
目;对于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十条 对于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情况外,会计
人员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
的填制、编号及审核等应当符合会计规范。
第十二条 对于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
当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
拒绝受理,并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凭证,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
得散乱丢失。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成立财产清查小组对于公司全部财产物资、往
来款进行清查,根据其流动性分别确定清查期限。
财产清查小组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储运部门等人员组成。
对于财产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或毁损,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
当配合核实情况,调查分析产生的原因,明确经济责任,公司应当依据规定的程
序予以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强化资金收支的内
部控制,明确各项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有效地控制公司成本费用和资
金风险。
第十六条 对于资金收入和支出,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应按年度编制预算,
报公司审定后执行。在公司年度总预算范围以外的新增支出,原则上应当编制补
充预算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资金支付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的原则;
(二)优先保证重点项目资金的原则;
(三)支付凭证符合财务要求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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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于关联方支付,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的权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五章 债权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
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债权资产的管理,加速债权资产的周转,避免或减少损失
发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客户和供应商的资质水平,制定
相应的信用政策,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及时予以调整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信用期内的发货回款催收;超过信用期还
未收回的,财务部门应当予以催收通知,严格追查逾期未收的账款;经合理催收
仍然未能收回的,财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六章 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以财务会计报表为基础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对公司
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剖析和评价。财务分析应当包括:
(一)资产的分布和周转使用情况,评价公司资产营运能力;
(二)偿债能力和权益的结构,制定公司筹资的策略;
(三)利润完成及盈利水平的变动情况,评价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现金流量指标和与股东投资相关的指标,评价公司的现金流状况和股
价成长状况。
第二十五条 财务分析应在公司财务总监的主持下进行,财务部门具体负
责,并应向总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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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对各分、子
公司进行内部审计,并可对公司推进实施的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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