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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赛康: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8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
责、独立判断的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
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在 2020 年经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兼顾了投资者的利
益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
能够为编制真实、完整、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能够为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
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能够保护公司
资产的安全、完整。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公司出具
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应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专业
审计机构,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在 2020
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了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基于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并请董事会将上述议案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绩效考核
机制,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行为。我们对 2021 年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无异议,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董事
候选人周素玲女士的履历等材料,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违反《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之情形,或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之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条件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
提名周素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0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进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并能够严格遵守。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其
他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形,未发生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地                刘剑文                 吴晓明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