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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赛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7-14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本着
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对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在发出本次重组的方案及相关议案前,已经将相关材料交予我们
审议。
    二、本次重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
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
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
要。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经审议,我们对《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拟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及《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内容表示
认可,并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四、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
关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交易对方之间除正常
的业务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本次交易价格以评
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合理,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
    五、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地                  刘剑文                      吴晓明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