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赛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2021-07-1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担任北京奥赛
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赛康”、“上市公司”或“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
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一)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
问;
(二)上市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律师事务所;
(三)上市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会
计师事务所;
(四)上市公司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
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
规。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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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作为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
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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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徐妍薇 季李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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