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赛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3
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北
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
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常州倍瑞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州伊斯源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庄小金、缪东林签署附生效条件的《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李 地 刘剑文 吴晓明
202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