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5、7-8 层邮编:210036 5 、 7 -8 F, 3 0 9 # H a n z h o n g m en S t r e e t , N a n j i n g , C h i n a P o s t C o d e: 2 1 0 0 3 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的相关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 年 1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及网站上发布了《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明确,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关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荟枫酒店 5 楼一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8 日(星 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8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610,740,8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8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5,864,9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7155%。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56,605,8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5167%, 其中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003,48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323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公司截止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时收市时登记在册的股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以及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的股东代理人, 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为: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选举陈庆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王孝雯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周素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马竞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徐有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陈祥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吴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李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刘剑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于《会议通知》中的议案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 并按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 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特别说明:上述第 1-2 项议 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应选非独立董事 6 人,应选独立董事 3 人。股东所 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由 2 名股东代 表和 1 名监事参加了表决投票的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陈庆财先生、王孝雯女士、周素玲女士、 马竞飞先生、徐有印先生、陈祥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陈庆财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庆财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756,554,0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2,951,685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53%。 (2)选举王孝雯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孝雯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 756,554,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951,685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5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选举周素玲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周素玲女士当选,同意股份数 756,554,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951,685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53%。 (4)选举马竞飞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马竞飞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756,554,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951,685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53%。 (5)选举徐有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徐有印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756,554,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951,685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53%。 (6)选举陈祥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祥峰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756,554,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951,685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53%。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吴晓明先生、李地先生、刘剑文先生为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1)选举吴晓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吴晓明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756,554,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951,685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53%。 (2)选举李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李地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756,554,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 况为同意股份数 2,951,685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53%。 (3)选举刘剑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刘剑文先生当选,同意股份数 756,554,03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现场及网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2%;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 情况为同意股份数 2,951,685 股,占出席会议(现场及网络)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53%。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选举陈靖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的两名职工代表监事薛红芳女士和赵砚荣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结果:陈靖先生当选,同意 756,555,13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 99.9933%;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6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2,952,78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98.3120%;反对 50,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1.688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会议统计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由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票数通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 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奥赛康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 侍文文 王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