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8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发拉比妇婴
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
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存放和使用违
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21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意《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生产经营活
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
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一致同意该报告。
三、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
意见
1、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于 2020 年 1 月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浩亮先生之女儿林
燕菁小姐续租房产一处,该房产为位于汕头市金砂路 99 号君悦华庭 2-3 幢 117、217、
118、218、119、219 号铺面,建筑面积共计 708 平方米,作为金发拉比君悦店的经
营场所,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上述铺面
租赁价格按该地段的市场价格确定。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续租关联方的房产,具有其必要性;关
联交易建立在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交
易价格以该地段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此外,本次关联交易还需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权限及程序进行决策,关联董事或股东已按照相关规定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
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不存在违规情形。
2、因业务需要,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与蜜儿乐儿之全资子公司——蜜儿乐儿(上
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儿食品”)签订《蜜儿乐儿(上海)食品销售
有限公司麦蔻拉比系列儿童配方奶粉中国大陆地区总代理协议》和《“SemperOrganic”
婴幼儿辅助食品经销商合作协议》。公司将向蜜儿食品采购奶粉和辅食,用于在国内
试销售;以上两份协议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003.5 万元。
2021 年 9 月,因市场环境情况变化,为降低风险,公司经过与蜜儿食品协商一
致,签订了《麦寇乐享系列儿童配方奶粉购销合同》,将采购金额降低为人民币 500
万元,同时不再采取联名品牌方式。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是公司为拓展门店和线上业务商品品类而做的尝试。
关联交易建立在双方友好、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次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的整体利益产
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违
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董事会审议
的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
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
事项。
五、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同意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
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
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变更,
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会对公司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姚明安、蔡飙、纪传盛
2022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