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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5-07-29  

						股票代码:002763         股票简称:汇洁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0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63 号文核准,于 2015 年 6 月 2 日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4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3.1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7,4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46,159,120.4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61,240,879.56 万元,上述款项已于 2015 年
6 月 5 日全部到位。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 11430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将以募集资金 51,391.36
万元实施募投项目“江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上述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
曼妮芬实施。现公司决定用募集资金 51,391.36 万元对江西曼妮芬增资,其中
20,000.0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1,391.3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完成后,
江西曼妮芬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 21,000.00 万元。

    本次增资款到位后,江西曼妮芬将对上述增资款进行专项存储,并与本公司、
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要求使用募
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27 日会同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
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
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公司已在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相关
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行
    账户名称: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6001125000052512794

    金额:513,913,600.00 元

    用途:江西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二)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
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
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
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服山、但敏可以随时到专户存
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
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江西曼妮芬服装有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
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
要求向公司、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