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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2015年8月)2015-08-26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及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
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并提示相关风险。


                                    1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
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
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六)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
交易日内;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
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
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2
                 第三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
公司股票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上市已满 1 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上市未满 1 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同比例变更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
予以全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
相应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
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
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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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 50%。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
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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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
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运作指
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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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办法》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少于”、“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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