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7-28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4D E 邮政编码: 518026

    Suit DE, 34/F, Noble Center,№1006 Fuzhongsan R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518026,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4D E 邮政编码: 518026

      Suit DE, 34/F, Noble Center,№1006 Fuzhongsan Rd, Futian District,Shenzhen518026, P.R.C.

              Tel: 0755-33988188   Fax: 0755-33988199     Http://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君深意字 159 号




致: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泽君”或“本所”)受深
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汇洁”)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
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
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
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
查证和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连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予以公告之目的使用,非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如下:

(1) 2016 年 7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 2016 年 7 月 12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
        场及网络投票程序、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1.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深圳
        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董事长吕兴平主持。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星期二)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26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2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
       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司公告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包括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下同)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 15 人,代表股份 154,587,1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5681%。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154,406,10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1.4843%;


(2)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18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3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
       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认证。

2.2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他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
      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内容


      1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1.1      关于补选廖伟华为监事的议案


      1.2      关于补选郑伟芳为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相符,
      为累积投票议案,没有股东提出新议案,亦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
      情形。

4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
      式进行了现场表决,本所律师、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和出席会议的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
    行了单独计票。合并后的投票结果采用累积计票制计票后显示,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依法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姜 德 源




                                           经办律师:

                                                        陈 楚 云




                                                        张    旭




                                                         201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