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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2016年8月)2016-08-16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内
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按照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露跨部门协
调机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息披露体系,不替代
董事会秘书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
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审计总监。信息披
露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由法律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日常工作。

    第五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任期与公司董事会一致,委员无任期限制,可连选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保障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披露信息的
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报告编制提
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调研资料,
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吧等)发布的信息,并
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
全体委员。

    信息披露委员会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间不受前款限
制。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
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委员会与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衔
接,避免出现责任漏洞或责任错配。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依照该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