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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章程》修订对照表2017-08-29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说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
           优化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

               《章程》修订对照表如下:

序
                        原《章程》规定                                      修订后《章程》规定
号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五(5%)以上的股东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所的规定,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变动计划。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1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所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12)月内通过
     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12)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过 50%。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1%。


     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条                               第五章第二节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高于下述标准的交   董事会对公司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达到下述标准的
     易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交易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百分之五十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
2    (50%);                                              五十(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百分之五十(50%),或绝对金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
     不超过五仟(5000)万元人民币;                         金额超过五仟(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润低于百分之五十(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佰(500)   利润的百分之五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佰
     万元人民币;                                           (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百分之五十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仟(5000)万元人民币;      十(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仟(5000)万元人民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币;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百分之五十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五佰(500)万元人民币;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佰(500)万元人民币;
    担保除外)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或占公司最近一期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关联交      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易;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五(5%)的关联交易;
    (七)除其他法律法规或有权部门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   (七)除其他法律法规或有权部门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
    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公司交易事项。         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的公司交易事项。

    前款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   前款规定的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
    政法规或有权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行政法规或有权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应由董事会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出席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    会议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二(2/3)以上同意。                                    分之二(2/3)以上同意。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出决议;                                               作出决议;
3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十三)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产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
    (十四)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项;
    三仟(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十四)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对值百分之五(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在三仟(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绝对值百分之五(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
                                                           (二)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出决议;
                                                           作出决议;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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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通过的其他事项。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相关条款修订后,公司将按
      照工商登记部门的要求对新《章程》进行工商备案登记。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