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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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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7]第 0538 号




致: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出
席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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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
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发布了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
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9 月 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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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在深
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吕兴平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8 名,均为截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股份总
数 273,242,5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0.2784%。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
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121,8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3%。

    经验证,上述出席或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1、《关于同意李婉贞女士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其中《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关于同意李婉贞女士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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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本次会议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或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清点现场表决情
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公布本次会
议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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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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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康晓阳




                                                           张狄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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