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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7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8-04-20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汇洁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服山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保荐代表人姓名:但敏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70608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我公司保荐 代表人 及时 审阅了 汇洁 股份自
                                              2015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挂牌上市后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所
                                              有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汇洁股份已建立了较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度、关联交易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等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汇洁股份相关规章制度均得到
                                              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汇洁股份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集
                                              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661,240,879.56 元已存
                                              入专户存储银行,包括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华侨
                                              城支行、招商银行深圳泰然支行、中国银行深
                                              圳竹子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赣州分行营业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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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报告书

                                              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汇洁股份募集资金
                                              已累计投入 637,406,337.90 元,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余额为 25,185,805.21 元(含已结算利息)。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前往银行
                                              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 2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
                                              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
文件一致                                      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
                                              大会 3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 3
                                              次,为:2017 年 4 月 20 日的年度股东大会、
                                              2017 年 9 月 13 日的 2017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及 2017 年 11 月 9 日的 2017 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在 2017 年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
                                              会 6 次,其中现场方式召开董事会 1 次,现场
                                              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董事会 5 次。我公司保荐
                                              代表人未列席董事会。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6 次,其
                                              中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 6 次。我公司
                                              保荐代表人未列席监事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 次。2017 年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信息披露、
                                              承诺事项等情况等。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现场检查报告已按要求上传至保荐业务专区。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017 年度,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 5 次:
                                                  (1)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就公司内部控
                                              制规则落实自查发表核查意见;
                                                  (2)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就 2016 年度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了专项核查报告;
                                                  (3)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就 2016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核查意见;
                                                  (4)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就使用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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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于 2017 年 11 月 10 日就关联交易
                                            事项的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人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保荐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培训主题为:1、深交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2、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的决定》;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2017 年修订)》;4、《关于修改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0 月 19 日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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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
                                           无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兴平、林升智承诺: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是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
    2、实际控制人林升智之女林少华承诺:
    自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是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
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在本人担任汇洁股份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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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
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
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何松春、周猛、李婉
贞、刘铁兵、龚敏高、雷涛、熊雯、董小英、熊玉莲、袁信以及
季振中承诺:
    自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汇洁股份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是
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
    4、担任公司监事的胡大新、张艳霞 2 名股东承诺:
    自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在本人担任汇洁股份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是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超过 50%。
    5、林晓文、廖坚明、林乾华、林燕华、方旭唐、招永垣、刘
惠琴、徐清海、何喆、林苗、林雪柔、吴月慧、曾宪国、黄绘 14
名股东承诺:
                                                             是
    自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6、公司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事宜,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将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     是
发行时公开发行的新股。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
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吕兴平、林升智就招股说明书有虚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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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赔偿
投资者损失。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是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但是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
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吕兴平
和林升智均出具承诺函,内容如下:
    “(1)本人除持有汇洁股份的股权外,没有持有其他企业的
股权,亦不存在本人可控制的其经营的业务可能会与汇洁股份经
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
    (2)本人将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与汇洁
股份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生的收益归
汇洁股份所有。
    (3)如果本人将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从事
                                                              是
的业务与汇洁股份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该
等业务纳入汇洁股份经营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汇洁股份有权
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人给予汇洁股份
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
是公平合理的。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汇洁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5)上述承诺在本人对汇洁股份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
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汇洁股份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0、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吕兴平与林升智,关
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汇洁股份及
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
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是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汇洁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3)上述承诺在本人对汇洁股份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
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汇洁股份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1、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吕兴平与林升智,关
于避免资金占用行为的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第一大股东以及
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汇洁股份或者汇洁股份其他股东的利益,本
人及本人的关联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汇洁股份资金及要
                                                              是
求汇洁股份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汇洁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3)上述承诺在本人对汇洁股份拥有由资本因素或非资本因
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或对汇洁股份存在重大影响期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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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工作报告书

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12、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吕兴平与林升智承诺
如下:
    “(1)2011 年 7 月 29 日,深圳市曼妮芬针织品有限公司按
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若本人因未分配
利润转增股本而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自行缴纳按持股比
例应缴纳的部分。若将来本人不履行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是
而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
应税务处罚的,由本人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若
汇洁股份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
将给予汇洁股份充分的赔偿。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汇洁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13、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吕兴平与林升智承诺
如下:
    “(1)若应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汇洁股份需为部分
员工补缴上市前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或汇洁股份因上市前
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    是
本人愿在毋须汇洁股份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汇洁股份所有相关
的赔付责任。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汇洁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14、公司控股股东吕兴平、林升智对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具体措施如下: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
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
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控股股东在不迟
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根据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
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
合上市条件:
    (1)控股股东吕兴平、林升智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
                                                              是
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
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吕兴平、林升智用
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单次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各自从股
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5%(税后),每年总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各自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50%(税后)。增持价格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
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
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
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四、其他事项

     截止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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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周服山              但 敏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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