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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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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18]第 0234 号



致: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
修订)》(以下简称“《规则》”)、《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
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聘
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材料,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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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自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有关文件
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zse.cn)的《深圳汇
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并在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14:00 在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32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何松春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
为 2018 年 5 月 9 日(星期三)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10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 5 月
9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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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0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4,813,27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0.6824%,其中: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274,756,39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667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56,8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聘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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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 2018-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绩效方
案的议案》;

    9、《关于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10、《关于补选邬白莲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
提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
决结束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监事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清
点现场表决情况,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
场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
有效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代表及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签名。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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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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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丁伊林




                                                       廖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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