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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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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0794 号




                                         二〇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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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18]第 0794 号




致: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自 2017 年 7 月起担任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汇洁股份”、“公司”、“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汇洁
股份股票上市交易及公司日常经营等方面事务。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关于对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
[2018]第 47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就《问询函》对相关事项进
行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复深圳
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引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汇洁股份及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相关方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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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法律意见书



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
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汇洁股份本次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之目的
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
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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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   《问询函》问题 1:请结合你公司股改、IPO 等事项,补充说明签
署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的背景和目的,并说明本次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原因及对
上市公司的影响。

    回复意见:

    根据汇洁股份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汇洁股份前身深圳市曼妮芬针织
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7 年 8 月,此时吕兴平先生持股 51%,为第一大股东,林
升智先生持股 49%,为第二大股东;2011 年 7 月,深圳市曼妮芬针织品有限公
司整体变更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时吕兴平先生持股 47.32%,为第
一大股东,林升智先生持股 45.46%,为第二大股东。由此可知,汇洁股份自成
立以来,吕兴平先生即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林升智先生为公司第二大股东,第一
大股东与第二大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较接近。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拟申请境内 IPO 的企业,需要在
发行条件等方面满足“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
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要求。

    借鉴境内 IPO 成功的案例,汇洁股份在申请 IPO 时,相关中介机构建议汇
洁股份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通过采取“一致行动”的形式以确保公司的实际
控制权在“公司 IPO 前”、“IPO 审核阶段”及“上市后三年内”等阶段内不发
生重大变化。

    根据汇洁股份上市时的相关公示文件,鉴于吕兴平先生与林升智先生为多年
业务合作伙伴,考虑到前述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于 2010 年 5 月 29 日签署了
《一致行动协议》。

    经核查,吕兴平先生与林升智先生所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协议有
效期为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汇洁股份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
止。自该《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 2018 年 6 月 10 日,已有效履行 8 年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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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法律意见书



鉴于 2018 年 6 月 10 日汇洁股份股票上市即满 3 年,该《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
届满,而吕兴平先生与林升智先生作为当事人均无续签的意愿,因此该《一致行
动协议》到期后即自行终止。

    根据吕兴平先生及林升智先生出具的声明,其将致力于保持汇洁股份第三届
董事会的稳定。在汇洁股份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将不会联合(或单独)提出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可能导致本届董
事会发生重大变化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在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届满(2020 年 4 月)
前,预计汇洁股份的控制权及治理结构将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二、   《问询函》问题 2:请结合吕兴平和林升智的持股情况、是否存在
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任职情况、实际控制的董事会成员选任及
表决权情况等,说明你公司认定二人均为实际控制人的依据和合规性。请自查
公司实际控制权是否存在权益变动的情形。

    回复意见:

    根据汇洁股份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披露日,吕兴平先
生持有汇洁股份 138,425,400 股股份,占汇洁股份总股本的 35.60%;林升智先生
持有汇洁股份 133,194,600 股股份,占汇洁股份总股本的 34.26%。
    经核查,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系在原《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
由吕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推举并经汇洁
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选举产生,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成员中不存在特定董事由吕
兴平或林升智单独控制并在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同时,吕兴平先生已作出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吕兴平将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或在董事会中代表吕兴平行使表
决权的情形。
    截至《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公告》(公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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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法律意见书



号:2018-026)披露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138,425,400 股。除已披露的持股情
况外,本人未通过其他任何投资者(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协议
控制等)持有任何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林升智先生已作出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除林少华之外,《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林升智将不存在任何其他一致
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其他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任职/或在董
事会中代表林升智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截至《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公告》(公告编
号:2018-026)披露日,本人持有公司股份 133,194,600 股,本人之女林少华持
有公司股份 720,000 股。除已披露的本人及本人之女的持股情况外,本人未通过
其他任何投资者(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直接/间接/协议控制等)持有任何
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
    经核查,自 2010 年 5 月 29 日吕兴平先生与林升智先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起,至汇洁股份上市 3 年来,吕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一直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汇
洁股份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上保持一致,双方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
情形。
    尽管吕兴平先生与林升智先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已经解除,但是考虑到吕
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长期以来执行《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双方共同致
力于维持第三届董事会稳定的意愿,预计在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的特定阶段
内,公司的控制权与二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前并无重大变化。
    根据汇洁股份出具的说明,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汇洁股份在《深圳汇
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6)中
披露吕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市场惯例,鉴于目前
吕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各自的持股数量,导致二人均无法独自行使对公司的绝
对控制权,且在吕兴平先生及林升智先生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其他特殊关联关系的
情况下,将汇洁股份的控制权披露为“无实际控制人”的结论更符合市场认定惯例。
    根据汇洁股份出具的说明,为避免汇洁股份披露吕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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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际控制人的结论可能给市场投资者造成不必要的误解或产生歧义,公司特恳
请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补充披露更正公告,公司拟发布的更正公告中,关于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如下:
      “截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吕兴平                                     138,425,400             35.60

  2     林升智                                     133,194,600             34.26

  3     邓俏梅                                       1,131,300              0.29

  4     中国银行-嘉实成长收益型证券投资基金         1,114,982              0.29

  5     何松春                                         990,000              0.25

  6     龚敏高                                         990,000              0.25

  7     董小英                                         900,000              0.23

  8     李婉贞                                         900,000              0.23

  9     周猛                                           900,000              0.23

 10     何喆                                           889,127              0.23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
市公司控制权:(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
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
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
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5)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及公司相关情况,由于:(1)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不
存在持股比例 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吕兴平先生持
有公司 35.60%股份,林升智先生及其女儿林少华合计持有公司 34.45%股份,公
司其他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同时,吕兴平与林
升智不存在‘受另一人控制或互相控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不存在表决权超过 30%的单一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足以对公
司控制权产生影响的情形;(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目前由吕兴平先生、林升智
先生、何松春先生、李婉贞女士、陈爱珍女士、高虹女士、李书玲女士组成,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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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陈爱珍女士、高虹女士、李书玲女士为独立董事。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均
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推荐并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何一名投资
者或者公司任何一名股东均不具有决定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选任的表决权;(4)
公司现行有效之《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通过,特
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吕
兴平先生或林升智先生及其女儿林少华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在不存在
其他一致行动人的前提下,不足以单独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决定性影响。
因此,公司任何股东均无法单独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所示,公司认为,吕兴平先生与林升智先生所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到期自动终止,原 2 名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公司不存在其他能
够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的一致行动安排。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不存在单一股
东或其一致行动人足以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实际控制
人。”
    根据汇洁股份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情形外,汇洁股份实际
控制权未发生其他股份权益变动的情形。




    三、   《问询函》问题 3:你公司是否存在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及拟采
取的应对措施。

    回复意见:

    经核查,2018 年 6 月 8 日,吕兴平先生及林升智先生出具《声明》,吕兴
平先生及林升智先生“将致力于保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稳定。在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前,将不会联合(或单独)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可能导致本届董事会发生重大变化的意见。”

    根据吕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关于“维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稳定”的相关声
明,预计在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汇洁股份在经营管理层面将不存
在不稳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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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汇洁股份出具的说明,若汇洁股份未来出现控制权不稳定的情形,汇洁
股份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问询函》问题 4:你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具体任期,吕兴平和林
升智保持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吕兴平和林升智在第三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后是否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回复意见:

    根据汇洁股份公示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任期自
2017 年 4 月 20 日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

    根据吕兴平先生及林升智先生向汇洁股份声明,其“将致力于保持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的稳定。在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前,将不会联合(或单独)提出(包括
但不限于: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可能导致本届董事会发
生重大变化的意见。”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吕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均未表示在
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计划改变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同时,吕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向汇洁股份出具的前述声明中,均包含了具
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条款,主要内容如下:

    “本人确认,因本人主观故意违反前述声明而造成公司日常经营受到影响导
致业绩下滑的,对于因前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业绩损失,本人将自愿承担补偿责
任;同时,本人自愿接受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因本人前述行为对本人所作出的监管、
禁入等惩罚;本声明所载的每一项声明均为可独立执行之声明,本人将忠实履行
前述声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汇洁股份原实际控制人吕兴平先生及林升智先生
已提出关于稳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具体措施,且其所作出的相关声明具有明确
的约束条款,相关声明真实有效;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吕兴平
先生和林升智先生均未表示在汇洁股份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计划改变现任
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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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问询函》问题 5:吕兴平、林升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
安排。

    回复意见:

    根据吕兴平先生和林升智先生分别向汇洁股份作出声明,“目前,吕兴平与
林升智不存在‘受另一人控制或互相控制’的情形,亦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未来,二人将依据各自持有公司的股份独立行使表决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吕兴平和
林升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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