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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9年4月)2019-04-25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运作指引》”)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
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不含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一种投票制
度。即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董事、监
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
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第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的提议或《公司
章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
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股东代表监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提出。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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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除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由上届监事会、连续一百八十个交易日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10%)以上的股东提出。职工
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任职条
件。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
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
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主持人应明
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
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者监事
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
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项和“弃权”项,并在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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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
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四条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
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待选出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监事候选
人。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
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
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否
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四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
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得票多者当选。但每位当选董
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
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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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若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得票多者当
选。

    第二十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
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
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
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
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
选举。

  第二十一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二条 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
于”、“超过”、“过”、“低于”、“多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为准。本《实施细则》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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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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