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86-010-50867666 传真/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西安 沈阳 南京 杭州 成都 苏州 天津 海口 菏泽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1]第 0285 号 致: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法律意见书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 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 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深圳市福田区华 2 法律意见书 富街道新田社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 栋三十 二层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吕兴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交易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76,435,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212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共计 276,26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719%。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67,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3 法律意见书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 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8%;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810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4%。 2. 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8%;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810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4%。 3.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8%;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810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4%。 4.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8%;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810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4%。 5. 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6,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9%;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9086%;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弃权 2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905%。 6.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1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8%;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810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5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4%。 7.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8%;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810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4%。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8%;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810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4%。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经出席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翁振智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8%;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810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6 法律意见书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4%。 10.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郑伟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76,39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8%;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80.8107%;反对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3010%;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88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陈鸣剑 经办律师:胡莹莹 年 月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