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2503号 二〇二二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2]第2503号 致: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汇洁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 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 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 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 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 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 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 1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 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 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汇洁股份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汇洁股份部分或全部在激励计划相关备案或公告文 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汇洁股份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 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批准和授权 (一)2019年4月23日,汇洁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 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汇洁股份的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肯定性意见, 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2019年4月23日,汇洁股份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19年限制性股票 2 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 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9年5月16日,汇洁股份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19年6月4日,汇洁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 2018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同意对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因7名激励对象基于 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 整后,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13元,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501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调整为2,292.5万股。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业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19年6月4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01 名激励对象授予2,292.5万股限制性股票。汇洁股份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 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6月4日,汇洁股份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 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9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19年6月17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审核确认,汇洁股份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工作,限制性股票的上市 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 (三)2020年4月2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同意对离职、不胜任岗位工作并降职后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 2019年度个人业绩考核不合格等18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共计285,000股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5月15日,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 3 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0年5月25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 司完成回购注销 18名 激 励 对 象 已 获 授 但 尚 未 解 除 限 售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共 计 285,0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411,440,000股,注册资本变更为 411,440,000元。 (四)2020年6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 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78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292,5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4%。 2020年6月24日,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期478名激励 对象11,292,5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五)2020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 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5名激励对象因 离职后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1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55,000股,回购价格为3.73元;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2019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即2020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拟调 整为2020年4-12月份营业收入不低于2019年4-12月份营业收入;或2020年4-12月 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2019年4-12月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年10月9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2020年10月30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4 法律意见书 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5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5,0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411,285,000股。 (六)2021年4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对离职后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的1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60,0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每股3.73元。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年5月14日,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5月28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完成回购注销1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60,0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410,025,000股。 (七)2021年6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53人,可申请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959,5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2021年6月25日,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次解除限售期453名激励 对象5,959,5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八)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离职后不再适合成为激励对象、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等33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1,000股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每股 2.73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年5月18日,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9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2022年6月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完成回购注销3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1,00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409,924,000股。 (九)2022年7月1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20人,可申请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2,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事宜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该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定。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解除限售的原因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自完成授予 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完成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20%。2019年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19年6月18日, 第三次限售期已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情况 序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号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1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所列情形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2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所列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6 法律意见书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及公司有关规 定的。 2021 年营业收入为 27.33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亿 , 比 2018 年 增 长 3 以 2018 年的营业收入为基准,2021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16.07%,公司层面业绩考 不得低于 15%。 核要求达标 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 2020 年度考核评分均 4 个人年度考核评分≥80 分 ≥80 分,个人层面绩效考 核要求达标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对象及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20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87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94%。 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 已解除限售数量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 姓名 职务 (万股) (万股) (万股) 何松春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0 160 40 吴国斌 副总经理 30 24 6 王静 财务总监 60 48 12 蔡晓丽 董事会秘书 3 2.4 0.6 其他416名核心 1,643 1,313.4 328.6 管理技术(业务)人员 合计 1,936 1,547.8 387.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19年限制性 7 法律意见书 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解除限售事宜的方案及程序符合《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