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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洁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19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规定,我们作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核了全部议案,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经过讨论后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未发生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
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
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 420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872,000 股限
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蔡晓丽女士具备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
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
意聘任蔡晓丽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综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审议、表决程序合法,
相关议案内容符合公司实际,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书玲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爱珍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