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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洁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4月)2023-04-28  

                                           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圳汇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深圳汇洁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深圳汇
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指公司现有和潜在的股票和债券投资
人、分析师、财经和行业媒体、股评人士等,同时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保
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
          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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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
       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为: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
       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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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六)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 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 邮寄资料;

   (九) 现场考察;

   (十) 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十一)   路演推介;

   (十二)   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
一时间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相关部门及员工有义
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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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认为在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
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 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
          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
          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参与度;

   (三)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
          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
          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
          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 定期报告。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
          工作;

   (五)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准备会议材料;

   (六)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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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与指导;

   (八) 对外宣传。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
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
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
 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并
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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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
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披露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 2 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
 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
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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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 2 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
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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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
“少于”、“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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