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锋电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0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18-199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章程条款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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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 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会会议审议批准。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司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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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不变,以上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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