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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电子: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11-20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18-199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章程条款                   原章程                             修订后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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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 项、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   会会议审议批准。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司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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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转让给职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及内容不变,以上修订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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