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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先锋电子:关于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公告2021-11-30  

                        证券代码:002767          证券简称:先锋电子         公告编号:2021-443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概述
    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28日、2020年10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会议决议,公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
    2020年1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3603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上述批复自核
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为保持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
利进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
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复规定的12个月有效期截止日(即延长至2021年12月23
日)。
    二、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原因
    公司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非公开发行批复文件后,会同中介机构积极推进非
公开发行各项事宜。鉴于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12
个月有效期即将届满,且自筹划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来,资本市场环境、融资
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变化,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整体经营
规划,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三、终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主要是基于
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与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后做出的审慎
决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
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授权,该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当前资本市场环境、融资时机等因素发生了诸多
变化,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各种因素,经审慎决策,
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该事项相关议案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公司综合考虑外部情况,并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实质影响。该事项
的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终止
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先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