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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科迪: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2021-01-28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注函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科迪乳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乳业”或“公司”)的委托,就深圳

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9号《关于对河南科迪乳

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以下简称“关注函”)中关于科迪乳业

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所律师在对相关情况查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专项核

查意见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
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

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

最终依赖于科迪乳业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

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之前,科迪乳业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

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

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

门、科迪乳业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关注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专项核查意见发表意见的事项为

限)进行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科迪乳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必备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科迪乳业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相

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科迪乳业作上述

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科迪乳业应保证在

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

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所仅对本次专项核查意见中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本
所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对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七、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科迪乳业就《关注函》有关事项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备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用于

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据查询,2021 年 1 月 4 日,你公司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标的约 2.57 亿元,目前你公司被执行人信息
共 5 条,被执行总金额约 3.79 亿元。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上述被执行
信息是否准确、被执行的原因、被执行标的的具体情况、对你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影响、你公司是否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以及你公司是否
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是否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一
节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新增被执行情况如下:

    1、公司执行信息基本情况

    (1)、执行案号:(2021)豫 01 执 4 号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向兴业银行郑州分行借款 2.5 亿元,因未还

本付息,2020 年 3 月公司被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 2021

年 1 月 4 日 被 郑州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列 为 被 执 行 人 , 执 行 标 的 :

256,848,576 元。据了解该笔债权已于 2020 年 7 月由兴业银行郑州
分行折价转让至某资产管理公司,现债权人为某资产管理公司,该资

产管理公司正在与公司协商该笔债务处置事宜。

   (2)、执行案号:(2020)豫 01 执 1191 号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向郑州银行管城支行借款 1 亿元,因未还本

付息,2020 年 6 月公司被起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 2020 年

9 月 14 日被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标的 102,225,936 元。

目前公司正在与债权方协商解决该事宜。

   (3)、执行案号:(2020)豫 1425 执 1827 号

    公司因与李自梅合同纠纷被起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并于 2020

年 11 月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标的 3,000,000 元。目前

公司正在与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该事宜。

    (4)、执行案号:(2020)豫 1425 执 1780 号

    公司因与申丽英合同纠纷被起诉诉至虞城县人民法院,并于 2020

年 11 月被虞城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标的 16,911,302 元。目前公

司正在与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该事宜。

   (5)、执行案号(2021)苏 0282 执 98 号

    公司因与江苏申乾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被起诉至宜兴市人民

法院,并于 2021 年 1 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标的

10,285,090 元。目前公司正在与当事人积极协商解决该事宜。
    经公司在相关网站查询,上述被执行信息准确,因公司未及时收

到法院相关文书,经公司在相关网站查询,现予以信息披露。

    2、公司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大股东重整正在法院主导下有序进

行。被纳入被执行人事项尚未对公司造成明显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

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目前公司通过转变发展思路,优化组织架构,压缩非生产性

费用,增强了造血功能和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发挥品牌优势、产品优

势、市场优势和较大的通路利润优势使原有市场得到巩固发展;现公

司业务正常开展。

    律师意见:

    经本所律师获取公司提供的诉讼资料、公司公告,经本所律师核

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上表

所列案件法院裁决均已生效,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律师认

为:

    (1)、执行案号:(2021)豫 01 执 4 号,该案件诉讼及执行时

均达到披露标准,据向科迪乳业核实由于公司未及时收到相关文书,

故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科迪乳业存在因未及时收到相关文书造

成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虽然存在客观原因,但科迪乳业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存在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一节的规

定情形。

    (2)、执行案号:(2020)豫 01 执 1191 号、(2020)豫 1425

执 1827 号、(2020)豫 1425 执 1780 号、(2021)苏 0282 执 98 号

上述案件诉讼及执行时均未达到披露标准,但根据累计 12 月计算原

则达到了披露标准,据向科迪乳业核实由于科迪乳业未及时收到相关

文书,故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科迪乳业存在因未及时收到相关文书造

成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形。虽然存在客观原因,但科迪乳业未及

时披露相关信息存在不符合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

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十一章第一节的规

定情形。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

                                                 202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