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科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2-18
宽明法律意见书 科迪乳业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宽明第 21-013 号
致: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明、李艳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发布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通知公司股东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以现场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上午 09:00 在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利民镇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清海先生主持;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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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2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
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书面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 584,410,774.00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773%。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名,
持有公司 1,056,600 股。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1、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26 名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共计 585,467,37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4738%。其中,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持有公司 584,410,774 股;通过网络投
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1 名,持有公司 1,056,600 股股份。本所律师认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法律规
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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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及计票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计票方案,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票由 2 名股东、1
监事参加计票清点,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
3、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4、会议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如下 2 项议案,《关于变更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独立
董事薪酬的议案》,全部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比
议案 同意票数/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是否
例/得票
内容 得票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通过
比例
关于变更独立董事 585,222,07 99.9581
241,300 - 4,000 - 是
的议案 4 %
关于董事薪资的议 585,222,07 99.9581
241,300 - 4,000 - 是
案 4 %
本所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上述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两项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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