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众兴菌业: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众兴菌业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4-17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th
9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Tel: 010-65890699 传真/Fax: 010-6517680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4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1】第 0234 号




致: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接受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众兴菌业”)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

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天水众

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

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

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

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会议召开方式与时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现场会议日期与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与时间:2021 年 4 月 16 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04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 下 午 1:00—3: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1 年 4 月 16 日下午 3: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事宜以公告形式依

法提前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与公告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52,589,9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537%。其中:参加
现 场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 表 12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152,409,9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02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2、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 4,519,2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8%。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339,26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47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0,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4、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

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8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1%;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7%;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1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22%;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09%;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内部控制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8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1%;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1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22%;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
     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 年度报告>及<2020 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8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1%;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7%;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4,41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22%;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409%;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8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1%;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8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54%。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1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22%;反对 2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8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720%。

     2、表决结果
     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
绩效方案>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48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1%;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1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722%;反对 10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2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
     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 年度监事薪酬(津贴)绩效方案>的议
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6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42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表决结果
     通过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1 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1 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1)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2,524,7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73%;反对 20,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92%。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54,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573%;反对 20,6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558%;弃权 4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869%。

     2、表决结果
     通过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拟提名刘亮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拟提名高博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拟提名陶春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拟提名王国庆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拟提名姚伯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拟提名
张宇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中候选人
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累积投票数                                 中小投资者累积表
                                                           累积投票总数占
          非独立董事                                                           决占出席会议中小     表决
序号                    同意累积投票       中小投资者      出席会议有效表
            候选人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结果
                           总数(股)      股数(股)      决权股份数比例
                                                                                股份总数的比例
  1        刘亮先生          152,521,177       4,450,471            99.97%               99.01%     当选
  2       高博书先生         152,524,177       4,453,471            99.97%               99.01%     当选
  3       陶春晖先生         152,521,177       4,450,471            99.97%               99.01%     当选
  4      王国庆先生          152,521,177       4,450,471            99.97%               99.01%     当选
  5       姚伯玉先生         152,521,177       4,450,471            99.97%               99.01%     当选
  6       张宇飞先生         152,521,177       4,450,471            99.97%               99.01%     当选


         选举刘亮先生、高博书先生、陶春晖先生、王国庆先生、姚伯玉先生及张宇
  飞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中不设
  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拟提名彭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拟提名巨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及《拟提名刘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候选人彭玲女士、巨铭先生、刘遐先生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交所备案审核
  无异议,上述议案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累积投票数               累积投票总
                                                                         中小投资者累积表
                                                           数占出席会
          独立董事                                                       决占出席会议中小        表决
  序号                 同意累积投票        中小投资者      议有效表决
           候选人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结果
                        总数(股)         股数(股)      权股份数比
                                                                            股份总数的比例
                                                               例
   1      彭玲女士      152,534,173          4,463,467          99.96%                98.78%     当选
   2      巨铭先生      152,531,173          4,460,467          99.96%                98.78%     当选
   3      刘遐先生      152,531,173          4,460,467          99.96%                98.78%     当选


         选举彭玲女士、巨铭先生、刘遐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人数比
  例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提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包括子议案《拟提名王银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及《拟提名赵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候选人由出席会议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具
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累积投票数             累积投票总
                                                                        中小投资者累积表
                                                          数占出席会
          非职工代表                                                    决占出席会议中小    表决
 序号                    同意累积投票     中小投资者股    议有效表决
          监事候选人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结果
                          总数(股)       数(股)       权股份数比
                                                                         股份总数的比例
                                                              例
   1      王银军先生        152,531,171       4,460,465        99.96%              98.78%   当选
   2       赵波先生         152,524,172       4,453,466        99.96%              98.56%   当选



       选举王银军先生、赵波先生任职监事,其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
表监事张天荣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除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外,作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程之一,董事会独立董事

彭玲女士、巨铭先生及刘遐先生在会上做了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资格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与 2021 年 04 月 16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负责人:

                                                              刘继




                                            经办律师:

                                                              张冉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