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3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
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的判断立场,秉承实事求是的
原则,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事项,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后发
表如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提名党琳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我们认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
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提名人资格合法有效。
2、独立董事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从业经验、工
作经历等情况后作出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被提名人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能够胜任相关岗位职责
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被提名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补选党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彭玲、巨铭、刘遐
2022 年 0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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