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4-06
股票代码:002772 股票简称:众兴菌业
公告编号:2022-034
债券代码:128026 债券简称:众兴转债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甘肃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4 月 0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 号)、《关于对
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2 号)及《关于对高博书、
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3 号),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2021 年 6 月 21 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
示性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
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2021 年 10 月 16 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
意向书的公告》称,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 年 8 月 25 日决定终
止本次收购,随即与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
披露日,双方就终止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你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
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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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陶军:
经查,2021 年 6 月 21 日,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
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众兴菌业拟
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2021 年 10 月 16 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
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 年 8 月 25 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
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
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你作为众兴菌业实际控制人,在知悉上述收购意向终止事项后,未及时将有
关情况告知众兴菌业,未配合众兴菌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当认真学习
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之
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高博书、刘亮、钱晓利:
经查,2021 年 6 月 21 日,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
兴菌业”)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合作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众兴菌业拟
以现金方式向刘见、刘良跃收购其二人持有的贵州茅台镇圣窖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2021 年 10 月 16 日,披露《关于终止股权收购意向书的公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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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市场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等原因,2021 年 8 月 25 日决定终止本次收购,随即与
交易对方就终止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直至披露日,双方就终止
相关事项达成一致。
众兴菌业未及时披露收购意向的终止公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众兴菌业董事长高博书、总经理刘亮及董事会秘书钱晓利未按照《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对众兴菌业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提高众兴菌业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
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警示函的要求按时向甘肃监管局报送书面报告。本次监
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
的决定》;
2、《关于对陶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3、《关于对高博书、刘亮、钱晓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04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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