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兴菌业:《公司章程》修订案2022-08-11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案
(2022 年 8 月)
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08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天水众兴菌业科技股
有 限 公 司 ( 以下 简称 “公司”或“本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
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公司由天水众兴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天水市工商行政管理 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6205007788855832。 代码为 91620500778885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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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
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
邮政编码:741030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注:增加此条,以下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 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
时间限制。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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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
份; 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 参与权;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
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 会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
的董事予以罢免、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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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净资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担保;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的担保;
(七)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 担保情形。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他担保情形。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应
上述事项均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 同意。 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之二以上通过。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上通过。 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
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协议的,应当追究当事
人责任。
未经董事会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
点。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具体情况依 法决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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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采取网络或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为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以上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交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 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内容: 下内容: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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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将不对征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将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注:删除原第八十条,删除后条款序号相应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调整。)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股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
利。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 议,应当积极实行累积投票制。除只有一名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 30%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情形外,公司单一股
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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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
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会议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结束后立即就任。 自股东大会作出通过选举决议的当日起计
算。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 成,设董事长 1 人,可设副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中有 3 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有 3 名独立董事,至少包括一名
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方案;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做出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公司股份做出决议,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表决同意;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表决同意;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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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 议: 的授权权限范围内对下列交易进行审议: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对子公司投资等); 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 (十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
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股东大会根据谨慎授权的原则,授予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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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 事会批准前述交易的权限如下: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 较高者为计数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发生本章程第
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 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述交易(受赠现金资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
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较高者作为计数依据;
......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
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 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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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一百三十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第一百三十条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 行政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
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 3 年,连聘
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
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
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 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 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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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 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
权: 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
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报》或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
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息 的 报 刊 , 同 时 巨 潮 资 讯 网 需 要 披 露 信 息的报 刊,同时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 (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 露网站。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现;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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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 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
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
(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
备注:除上述拟修订条款外,因增加、删除条款,条款序号相应调整;同时,条款中相
关数字调整为文字表述。除此之外,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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